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56號抗 告 人 鄭美芬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周木賢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8月27日115年度執事聲字第5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