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朱瑞汶附帶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鄭立輝訴訟代理人 黃文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國簡字第1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並於第二審擴張訴之聲明,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附帶上訴人之附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附帶上訴人部分廢棄。㈡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附帶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04,460元,及自113年12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附帶上訴人之附帶上訴利益,核定為206,281元【計算式:(機車維修費3,870元+精神慰撫金200,000元)+擴張聲明590元+起訴前之利息給付總額1,821元=206,281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及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葉靜芳
法 官 鄭宇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附表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0萬4,460元) 1 利息 20萬4,460元 113年12月17日 114年2月19日 (65/365) 5% 1,820.53元 小計 1,820.53元 合計 20萬6,2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