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國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顏學興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法定代理人 鍾鳴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9月16日本院115年度國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5,7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葉靜芳
法 官 鄭宇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