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國字第3號上 訴 人 洪秀麗
曾黃義被 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代 表 人 陳德儒被 上訴人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法定代理人 陳高孝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5年度國字第3號國家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5萬元(計算式:3,500,000元+1,250,000元=4,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5,6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