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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國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國字第9號原 告 胡文玲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複代理人 洪啓明律師被 告 文化部法定代理人 李遠訴訟代理人 方正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22日以書面向被告提出國家賠償之請求,為被告拒絕,有被告拒絕賠償理由書可參(見本院115年度國字第9號「下稱國字」卷第79頁至第84頁),是以原告提起本件國家賠償訴訟,已符合前揭起訴程序規定,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110年9月至113年10月任職被告所屬駐紐約臺北文化中心二等秘書期間,遭受時任主管即中心主任張惠君持續性的職場霸凌(各事件事實及經過如附表)。原告長期間處於張員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中,致身心健康已遭受極大危害,並於113年12月13日經醫師診斷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嚴重失眠與焦慮。為此,爰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二)被告固主張事件1至6已罹於時效。惟查,被告所屬公務員張惠君,自110年9月原告到職起之職場霸凌行為屬「繼續性侵害行為」,就前後數個霸凌行為予以整體評價,直至113年10月間始告終了,原告隨即於113年11月20日向被告提起申訴,並於114年11月10日提起本件國家賠償訴訟,未逾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所定之2年消滅時效。

(三)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

(一)本件經被告組成外部專家調查小組調查,並經霸凌申訴小組評議不成立、原告提起撤銷申訴經駁回,及保訓會再申訴決定駁回,均一致認定職場霸凌不成立。張惠君平素溝通理性溫和,其就原告計畫書修改、緊急事件通報、出國述職進度管控、費用申報及公務手機轉自費等事宜之質疑與指正,均屬主管行使監督管理之正當職權,無咆哮、人身攻擊、冷暴力或刻意孤立等情事。

(二)原告所提原證3診斷證明書僅係依原告主訴記載,無從證明張惠君有霸凌行為或原告身心症狀係張惠君所致。原告之焦慮症狀,實係其初至美國生活,獨自照顧有學習障礙(ADHD)之幼子,面臨疫情、經濟、尋找學區住房及時間迫切等多重生活壓力所致。況原告自114年8月起即未與張惠君共事,至今仍稱有身心症狀;且原告向媒體控訴張惠君稱其「單親媽媽不配做現在工作」等語,亦經錄音檔證實純屬原告自我杜撰,顯係將自身生活困境過度敏感地轉嫁為對主管之迫害幻想,與張惠君執行職務行為無關。

(三)原告提出之原證9至12、14至17、19至21等10次會議錄音及逐字稿,時間自110年11月起至112年11月止長達2年,均未經主席許可及與會人員同意所私自竊錄,非但違反誠信原則,且嚴重侵害他人隱私權與公務機密性,亦難確認其內容是否曾經剪接或斷章取義,應排除其證據能力。

(四)原告主張之事件1至6(發生於110年至112年3月間),距原告114年11月10日起訴已逾2年,縱屬真實,依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亦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五)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復按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發生在工作場所中,藉由不合理之對待與不公平之處置所造成持續性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或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身心壓力,A02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作業要點第三點亦定有明文。查原告依上開規定主張如附表所示之事件已屬職場霸凌,被告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而觀諸原告所提事件1中,並未見原告提出證據證明張惠君曾對原告提及「既然這樣,那妳就不應該來美國」等語,事件5中,依原告所提原證12錄音逐字稿(見訴字卷第221頁至第238頁),亦未見張惠君提及「搞不清楚狀況」等語,再依原告所主張之事件2、5、6、7、9涉及影展工作、事件3涉及工作事項回報、事件4涉及驗收紀錄問題、事件8涉及原告返國述職前工作安排、事件10涉及訪台安排、事件11涉及原告將公務門號轉自費問題,上開事件均係涉及原告與張惠君間工作情形,然張惠君身為原告主管,就原告工作狀況提出意見或指摘,如未證明有不合理之對待與不公平之處置所造成持續性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實無從認被告有何損害賠償責任,而就此原告雖於上開事件中,主張張惠君嚴厲指責、針對性攻訐、叫去辦公室罵英文翻譯錯誤連篇、中文寫作能力低下、數次退文、指謫「想得不夠多」、要求返國前1個月內完成工作、當出氣包、故意刁難、惡言相向,然觀諸原告所提錄音逐字稿(原證9至12、14至17、19至20),均未見有原告所主張上開情形,自難認被告應負本件損害賠償責任。另原告以原證16、17、19、20錄音逐字稿主張張惠君以「你」、「不用」、「可是」、「你知道嗎?」等負面、消極或懷疑等語詞,卻對其他同仁使用正面語詞,刻意孤立原告,以及張惠君溝通方式毫無效率、整場會議原告只有4句話等情,然以上開錄音逐字稿之用語脈絡,實難認有原告上開主張情形。至原告所提美國社區醫療中心診斷證明書,僅係記載係因受到主管針對與霸凌而轉介心理治療,無從證明與原告所主張上開行為有何因果關係,日好心理治療所收據、新識康心身健康中心心理治療所費用收據、臺大醫院總院門診處方用藥紀錄、大安身心診所藥品明細收據,則均僅為收費及用藥明細,亦無從證明與原告所主張上開行為有何因果關係。

(二)綜上,原告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董怡彤附表:

事件1: 2021年9月24日至12月12日 我是A02駐紐約文化中心二等祕書A01,2021年9月24日扺達紐約報到。以下是9月24日報到至12月12日在紐文中心的遭遇。 因為在美國沒有親戚朋友,加上小孩(今年九歲,小學三年級)第一次來美國,又不會説英文,所以在還沒找到房子之前,讓孩子跟著我上下班,熟悉紐約的生活環境。 剛到紐約有很多業務上的事情要重新學習,盡快接手,所以上班時間我非常忙碌,小孩看我在忙,就自己帶著平板或遊戲機去其他同事辦公室,在一旁看卡通、玩遊戲(切靜音模式)或者拿廢紙安靜的畫圖。因為孩子從小就是我一個人帶,常常跟著我加班,所以他知道大家在工作,不可以吵鬧,他只是因為寂寞,去其他叔叔阿姨辦公室,只是為了有個陪伴。 初報到時暫住在辦公室附近的三星級旅館,因為旅館沒有自助洗衣機,我只能利用假日或是下班後的時間,走來回30分鐘路程去自助洗衣。 晚上帶著孩子在時代廣場周邊走路有點危險,沿途都是大麻味道,和吸了大麻正在嗨的人,連我自己都覺得有點怕,所以有時候我會提早一點離開辦公室,去洗衣服,同事也都知道。 也因為是住在旅館,有時候因為要和台北視訊會議,開到晚上11點多,孩子在旁邊(三更半夜我也不可能把小孩趕出房間)因為好奇,跟著晚睡,隔天因此起不來,導致上班時間晚了一點,大概9:30到10點左右到。 我知道因為帶著小孩上班導致以上這些情形,所以我䀆可能用其他時間補足八小時工時,假日主動加班處理公務,視訊會議也不好意思報加班。 也因為這樣,我很著急,想趕快找到房子,讓生活回到常軌,但我不知道現在在紐約租房子比之前困難。 因為疫情,紐約政府下令,就算房客繳不出房租,房東也不能驅趕,法院不開庭審理這類糾紛,房東既不能提告驅趕沒付房租的租客,也不能因此申請補助,所以現在房東都緊張了,提出各種要求,例如要提供保證人,或是一定要買保證人保險,保險費是一個月租金。 小孩還小,加上就我一個人照顧,孩子在學校只要有狀況,就得隨時準備把孩子接走,趕回辦公室繼續上班。 遠一點的郊區,風景優美、學校好,社區街景就像是電影裡的美國幸福家庭該有的樣貌,但來回兩小時起跳,這個時間成本我花不起。 近一點的曼哈頓,因為城市解封,工作者大量移入,租屋市場需求爆炸,好物件往往在數小時內收到申請,沒有SSN(社會福利卡,類似美國身分證)的外籍單親媽媽,就算提出申請,也搶不贏在地公民。 租金預算從3000美金(租房補助不到2500美金超過部分必須自己貼)一路上調到4500美金的天價,需求從兩房降至一房,還是租不到房子。因為現在房東不只要錢,還要人。申請人年收入要租金的40倍,保證人年收入要租金的80倍;4500美金以12萬5,000換算,保證人年薪要臺幣1000萬才夠格當保證人,我要是有本事認識這麼會賺的人,還在這裡租什麼房子?我把自己賣給他得了。 話說回來,中華民國政府公務員有哪個職等的收入夠格當這個保證人? 我也試過問同事誰願意作保,答案可想而知,台灣人沒有人願意當「人呆」。 沒有保證人,房子難找,旅館從一開始14天延長住宿到28天,最後我實在是沒有辦法,只好接受每月美金4200元月租金,外加4300多元保險費,只求先有地方落腳。 10月12日簽約,房東最快10月22日才能讓我搬進去住。10月28日,小孩終將可以開始上學了,我以為生活總算安定,卻沒想到惡夢也就從這一刻開始。 28日上午,主任當著其他同事的面,問我小孩幾點放學,我告訴她,下午2:40。我正在找after school ,因我的租約直到搬家前一天才拿到,而且申請入學除了租約,還必須附上水電費帳單證明有居住事實,加上現在學校因為防疫不能任意進入,所以我必須把所有文件準備好,以電郵寄給學校,等待學校通知。我一再強調,我已經以最快的速度在處理了,我在拿到租約當天就把手邊所有的文件傳給學校,學校今天才剛讓孩子入學,我今天開始才能開始登記after school ,我需要時間,但是主任不能接受,不准我家孩子出現在辦公室。 我28日當天在Facebook 紐約台灣媽媽社團找臨時課後保母,但是不知道能做幾天的非固定的臨時工作,沒有人應徵,我把情況向主任報告,主任無法理解,認為怎麼可能找不到。 我沒有辦法,我就是單親媽媽,孩子就是需要我照顧,我必須去接孩子放學,所以我在中心的群組上道歉,説我必須去接小孩,請大家原諒,然後把小孩接回辦工室繼續工作。同時透過學校問after school 怎麼登記,並以最快速度繳費報名。 11月1日,小孩開始上after school,我已為自己可以喘一口氣,可惜事與願違。主任上午把我叫到辦公室,問我小孩after school到幾點。我説大概到5點半,我5點離開應該可以接到小孩,主任說她不能接受,她不能接受家小孩出現在辦公室,不能接受我因為小孩遲到或請假或不能加班應酬或出差,不能接受彈性工時,即使我告訴她我從沒有因為孩子就不加班應酬或出差,也沒有少做或延遲工作,只是我必須帶著孩子,因為我是單親,我在美國沒有親戚朋友,這是我的處境,我無法改變我的處境,希望主任理解,就算不能理解,也請給我時間,但是主任不接受。 任説,既然這樣,那我就不應該來美國。 這句話成為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我崩潰了。 主任不知道我的人生經歷了什麼,讓我做出這個選擇,但主任連理解我的處境都不願意,我不知道自己未來的日子要怎麼過下去。 之後,我只要進入辦公室,就無法控制的掉眼淚,回家也不敢睡覺,因為晚上是台北的上班時間,我怕台北發生什麼事,隔天又要被拿來説都是因為我帶小孩來美國,所以工作做不好。 不能吃,不能睡,和所有同事保持距離,因為我不知道自己能夠在這裡待多久,因為我被認為是不配來美國,因為我是單親媽媽,千不該萬不該帶小孩來美國。 11月4日人我帶孩子去小兒科做學校規定的健檢,醫生問我們有家人親戚朋友在美國嗎?我聽到就哭了,然後當場被轉介臨床社工。 11月5日,接受A02委託的顧問諮商,哭著告訴顧問我不知道怎麼活下去。(2021年11月5日辦公室對話錄音【逐字稿如原證9】,可證張惠君莫名指責原告乙情) 11月9日,臨床社工初步硏判是中度焦慮症狀。因為沒自殘傾向,我自己知道,我之所以沒往重度發展,是因為我得留住這條命照顧孩子 11月11日家醫診斷出胃炎(因為壓力沒食慾吃飯不定時定量)並開轉介單,之後由心理醫生和臨床諮商師約診。 這段時間上班時表面上還能維持基本的禮貌,偶爾想到什麼的時候就會焦慮發作,例如想到因為耶誕假期要到了,這個時候美國人正在過年,我找不到保母,就算找到了我也負擔不起,而主任已經挑明了不讓我家孩子進入辦公室,年底關帳結算,業務一向很多,不敢請假,心裡很害怕,擔心只要工作有一點問題,或者我把假單送出去,不知道還會被怎樣對付,想著想著就開始掉眼淚。 A02文化交流司的長官和同事得知我的狀況,打越洋電話關切,安慰我,讓我知道自己的工作能力沒有問題,不要太擔心工作的事,而我只是哭,不知道自己配不配得到這個溫暖。 (2021年11月19日辦公室對話錄音【逐字稿如原證10】,張惠君莫名指責原告採購契約草擬事項) 11月24日,因為小孩有學習障礙(ADHD),和學校社工開會討論特教評估,社工問小孩平常回家假日都在做什麼,我説就是去公園,不知道還有什麼地方可去,社工説,我在美國沒有親戚朋友,那同事呢?說著說著我又是悲從中來,涙流不停。 精神科約12月8日看診,之後會看情況轉介臨床諮商。 主任曾在11月7日跑來問我為什麼要用「社工訪談」當作理由請假,她問我是不是我小孩怎麼了,我告訴她,是我本人需要轉介身心科,必須先經過臨床社工評估,所以請假去面談。 她本來以為又可拿小孩的事情對我作文章,沒料到有事的人是我,一時之間不知道該接什麼話,摸摸鼻子掉頭走人。 我自從1日崩潰之後就和所有人保持距離,也不和同事談私事,所以現在相安無事。只是工作環境現在變成了我壓力來源,害怕失誤卻又不可能不失誤,害怕請假卻又不可能不請假,需要睡眠卻不敢睡覺,在辦公室上班時無法控制的掉淚。 彼時,在崩潰那一刻,因為絶望,我告訴主任,既然認為我不應該來這裡,那麼,看主任是想請台北調我回去、免職還是怎樣,我都沒意見。 現在,我只想安安靜靜過日子,不要再受刺激。 我現在真的很害怕,每天都在擔心萬一小孩有什麼狀況必須帶到辦公室,主任又要告訴我我不應該帶著小孩來美國,我只求他們放過我,不要再拿我是單親媽媽的事實,説我不配做現在的工作,我真的是盡全力在工作了,也從來沒有想要用自身處境佔便宜的意思,當初是因為小孩有學習障礙,新北市教育資源不足,加上台北文流司司長親自打電話要我應徵,我才會申請外派,如果長官真心認為我不配,可以把我詷回台灣,我真的不會有意見,只拜託長官放過我。 然而事與願違。 12月8日,精神科就醫,醫師開立樂活憂(Mirtazapine)、憂必晴(Zapline)兩種藥物。精神科醫生說,我的症狀不輕,必須馬上吃藥,所以,回家第一件事就是吃藥。 吃完藥之後不久,接到主任電話,質問我為什麼把她列為孩子在學校的緊急聯絡人,回想當初,我的孩子是10月28日開始上學,在這一天之前,我一直以為主任是理解我的處境的,我以為主任可以理解為什麼我把她填在學校的資料裡,直到28日上午,主任當著其他同事的面質問我孩子的事情的時候,我才知道,一切都是我的誤會,但學校資料早就已經交出去了,我當時忙著處理After school、保母等事情,完全沒有心思想起緊急聯絡人的事情,也沒想到要報告,直到這一天。 下午學校聯絡不到我,因為我正在看病拿藥,所以打給主任,因為我把主任列為緊急聯絡人,我在電話裡向主任道歉,並說明當時因為時間很趕,所以忘了要報告,說完之後,趕快去學校接小孩,當時已經是下午四點,我家孩子是最後一個離開學校的孩子。 此刻我想到的是,孩子是親近接觸者,我和孩子最近都有嚴重的感冒症狀,我們會不會已經感染了?加上,我短期之內無法回辦公室,手上的業務怎麼辦?於是我發電郵給全中心的同事和A02的業務窗口,告知我家孩子因為被列為和確診者有親近接觸,必須隔離,要申請居家辦公。另一方面,我知道主任不高興。所以,我立即在中心的群組,向主任與全中心道歉。 以下是道歉全文: 非常抱歉,當時剛拿到租約,急著幫小孩註冊,所有文件都是下班後匆匆忙忙填寫寄趕快電郵給學校,因為在美國沒有親戚朋友,也不知道可以填誰,所以就把長官的名字寫進去了,本以為只是備而不用,資料沒想到會真的用上。 下午我去看精神科醫生做檢查,學校打電話給我的時候,我正在地鐵上, 從醫院要到藥局拿藥,完全沒注意到手機響了。 小孩沒事,而是學校有孩子確診,所以中午宣布全校隔離,2:40放學所有孩子要離校,明天開始線上上學,具體要隔離到甚麼時候,要等校長和老師開會之後才會知道。 真的很抱歉,請給我一點時間,我會想辦法找人,把緊急聯絡人資料改掉。 您已經說了不希望小孩子出現在辦公室,但是現在我真的沒辦法找到地方放孩子,除了把孩子放在我辦公室,就是在家上班。 造成困擾,再次致歉。 我對不起主任,對不起大家。 對不起。 當天晚上,我發瘋似的在想要怎麼更換學校的緊急聯絡人,我不敢找同事,因為怕同事問我事情的經過,他們會被迫選邊站,也不敢找外交部同事,因為主任警告我不可以和外交部的人靠太近,主任說,她的主管是A02,不是外交部。此刻我真的不知道還能找誰,所以最後連沒見過面的陌生人我都去拜託。 12月9日,一起起床覺得精神快要崩潰,因為藥效,大腦原有的作業系統自動關機,藥效讓自己的腦子彷彿經歷一場激烈的重灌,所有重要檔案全部拒絕存取,什麼都不想做,不知道自己怎麼活,精神極度疲倦,腦子裡唯一的念頭就是睡覺。醫生說,這是所有精神科病患必經的過程,最少要7到10天,而真正的藥效,要一個月後才能看見。悲傷的是,因為終於吃對了藥,這是我來美國之後,第一次在沒有焦慮症狀的情形下,連續睡了九個小時,也是第一次睡飽。 一早起來全身抽搐,冷汗直流,最後幾乎站不住,好在,在我倒地的前一刻,床接住了我。 沒多久,被通知要視訊出席會議,主任當著全中心的面,一開場就質問我為什麼要發電郵給A02,我回答:因為最近年底結案,持續有聯絡,也擔心自己可能感染,加上我突然要隔離,很多業務上的事情可能沒辦法及時處理,所以才會通知A02。 本來想申請居家上班,主任不准,所以就只能請假,她要我請不支薪的防疫照顧假,我只好哀求她讓我用自己的休假請,不要讓我被扣薪水。 我只是告訴A02的同事我要隔離,我不知道自己做錯了什麼。我到底作錯甚麼一定要苦苦相逼,我真的不懂。 就在這天晚上,外交部庭茵副領事打電話給我,關心我的狀況,因為壓抑太多、太久,我泣不成聲,不知道自己到底做錯了什麼,要被這樣對待。 12月12日下午,精神科視訊複診,醫師認為我應該要少去辦公室,減少接觸壓力來源,醫生說她可以寫信,但是我害怕主任不准或者用這件事情更為難我,所以不敢讓醫生寫信。 12月12日晚上,外交部庭茵副領事再度打電話給我,關心我的狀況,並告知有立委關切。 事件2: 2022年9月4日至9月27日 Film Forum創立於1970年,為紐約專營獨立電影與外國電影的領導品牌,從50席折疊式座椅小戲院,擴大成為擁有四個影廳的規模。本中心於2022年9月間與Film Forum洽談合作,委託哈佛大學電影資料館館長Haden Guest策展,辦理「新浪潮:1980年代臺灣電影再發現」(New Waves: Rediscovering Taiwanese Cinema of the 1980s)影展。 本影展於2022年11月11日起至2023年春季間辦理,依A02要求,必須在影展前兩個月提送細部計畫。2022年9月4日,我開始撰寫細部計畫書初稿,一直到9月27日發文,這份計畫書被退了4次,每一次我都被張惠君主任叫去辦公室,嚴厲指責。 張惠君主任指謫我不應該在細部推動計畫書裡添加資料作為補充,我錯愕,不知該如何回答。本中心幾乎所有的細部推動計畫書都會依業務需要補充,很多時候時提案單位只提供片單和經費概算表,剩下的內容都是要靠承辦人找資料填補,所有計畫皆是如此,但我卻因此被指謫,我感到自己是被張惠君主任針對性的攻訐。 張惠君主任指謫我未全文引用提案單位的計畫書,我再次錯愕,不知該如何回答。提案單位的計畫書多數內容簡略,也不符合A02需要的格式,因而在實務上多做為參考,以附件方式與業務單位的細部推動計畫書併陳,但我卻因此被指謫,我再次感到自己是被張惠君主任針對性的攻訐,卻不明白自己究竟哪裡得罪她。 除此之外,張惠君主任以幾近羞辱的方式指謫我英文翻譯錯誤連篇,中文寫作能力低下,寫出來的內容她看不懂,聽聞至此我確定自己是被張惠君主任借題發揮、針對性的攻訐,無法理解如此強烈的敵意,從何而來。 同樣在這一年承辦的《紐約經典電影資料館—臺灣0000-0000年原住民族紀錄片影展》、《第16屆芝加哥亞洲躍動影展臺灣電影單元(春季影展)》、《第10屆紐約老派功夫影展:舞劍英雄專輯》、《第22屆紐約亞洲影展》,計畫書均在2至3次微幅修正後通過審核,且張惠君主任並未把我叫去辦公室罵,說我英文翻譯錯誤連篇,中文寫作能力低下,寫出來的內容她看不懂。 我不知道是這個案子比較特別,還是當時張惠君主任心情特別不好,我只知道,自己不知道在什麼時候,會為了連我自己也不明白的理由,隨時有可能被張惠君主任叫去辦公室罵。 每天在辦公室總會莫名感到害怕,我的憂鬱症狀難以好轉,服藥的副作用導致我的體重大幅增加,身體變形。 9月4日 本影展以「新浪潮:1980年代臺灣電影再發現」(New Waves: Rediscovering Taiwanese Cinema of the 1980s)為主題,回顧1980年代臺灣電影經典,以及1970年代引領新浪潮的作品、1990年代受這些經典電影啟發的作品。這些電影以優異的方式呈現臺灣歷史,透過這些電影的再現,回顧臺灣在1980年代作為地緣政治焦點的定位,以現在的觀點重新評價這段歷史。 臺灣新浪潮電影與武俠電影這種大眾文類有明顯區別,新潮流電影開創出以日常生活作為影像語言的敘事方法。此時期有許多電影對臺灣經濟迅速發展提出質疑。這類電影的觀眾群廣泛,受到臺灣各族群觀眾喜好與肯定。此時期的導演受到義大利新寫實主義電影(Neorealist)影響,例如羅伯托·羅塞里尼(Roberto Rossellini)與維多里奧·狄西嘉(Vittorio De Sica),此外這個時期的作品亦可連結當代法國作品。例如全球知名法國電影雜誌《電影筆記》(Cahiers du cinema)影評人Oliver Assayas曾以臺灣電影為題撰寫專文,他與臺灣導演楊德昌結為好友,相互影響。 這個專題影展將呈現此時期臺灣電影不為人知的豐富與多元意義,其中有部分影片受到許多國際影展肯定,在臺灣廣受歡迎,卻從未在臺灣以外的國家播映,因此本計畫也可以說是此時期電影導演與其作品的重要發掘。為蒐集這類作品,Film Forum將與國家電影與視聽文化中心、哈佛大學電影資料館以及本中心合作,目標是蒐集全套20部片單的35厘米膠捲或數位修復檔案,順帶一提,這些電影因應當代行政規定,本身已經有中英文字幕。 9月9日 第一次退文 本影展以「新浪潮:1980年代臺灣電影再發現」(New Waves: Rediscovering Taiwanese Cinema of the 1980s)為主題,回顧1980年代臺灣電影史,包含1970年代、1990年代早期,作為新浪潮先驅或者受1980年代影響的作品。此一及時系列將重新評價這些以卓越的方式處理臺灣歷史(deal with Taiwan’s History in remarkable ways)的電影,在這個時期,臺灣是地緣政治焦點。 臺灣新浪潮電影作為先驅,超越大眾類型(popular genres)(例如武俠電影),在此時期朝向臺灣日常生活作為電影語言。此時期有許多電影對經濟進步提出質疑。這類電影的觀眾群廣泛,包含臺灣各族群。此時期的導演受到義大利新寫實主義電影(Neorealist)影響,例如羅伯托·羅塞里尼(Roberto Rossellini)與維多里奧·狄西嘉(Vittorio De Sica),此外與法國當代影人也有連結。例如全球知名法國電影雜誌《電影筆記》(Cahiers du cinema)影評人Oliver Assayas曾以臺灣電影為題撰寫專文,他與臺灣導演楊德昌是朋友,相互影響。 「新浪潮:1980年代臺灣電影再發現」專題影展將呈現此時期電影很少人知道的豐富與多元意義,將會包含一些受到國際影展肯定的;還有在臺灣廣受歡迎,卻從未在臺灣以外的國家播映的,附帶電影與影人的重大發現(major discoveries)。Film Forum將與國家電影與視聽文化中心、哈佛大學電影資料館以及本中心合作取得影片膠卷,目標是播映全套20部片單的35厘米膠捲,包含一些修復版。(所有影片都有字幕,當時習慣包含中英文字幕) 9月14日 第二次退文 Film Forum委託哈佛大學電影資料館館長Haden Guest策展,偕同兩位Film Forum館內策展人,提出主要策展核心概念及規畫。 本影展以「新浪潮:1980年代臺灣電影再發現」(New Waves: Rediscovering Taiwanese Cinema of the 1980s)為主題,回顧1980年代臺灣電影史,包含1970年代、1990年代早期,作為新浪潮先驅或者受1980年代影響的作品。影展片單的最新系列將重新評價這些以卓越的方式處理臺灣歷史的電影,而臺灣在這個時期是地緣政治的焦點。 臺灣新浪潮電影跨出一大步,不同於武俠電影之類的大眾類型,以臺灣的日常生活作為電影語言。在此時期,有許多電影對經濟進步提出質疑。臺灣新浪潮電影的觀眾群廣泛,包含臺灣各族群。導演們受到義大利新寫實主義電影(Neorealist)影響,例如羅伯托·羅塞里尼(Roberto Rossellini)與維多里奧·狄西嘉(Vittorio De Sica),此外他們和法國當代影人也有連結。例如全球知名法國電影雜誌《電影筆記》(Cahiers du cinema)影評人Oliver Assayas曾以臺灣電影為題撰寫專文,他與楊德昌是好友,彼此相互影響。 「新浪潮:1980年代臺灣電影再發現」專題影展將呈現此時期電影很少人知道的豐富與多元意義,將會包含一些受到國際影展肯定的影片,還有在臺灣廣受歡迎、卻從未在臺灣以外的國家播映的片子,並提出對於電影與電影工作者的重大發現。Film Forum將與國家電影與視聽文化中心、哈佛大學電影資料館以及本中心合作取得影片膠卷,目標是播映全套20部片單的35厘米膠捲,包含一些修復版。(所有影片都有字幕,主要是因為當時的電影均包含中英文字幕) 9月16日 第三次退文 重寫合作單位簡介: Film Forum 戲院是紐約市唯一、也是全美少數自主營運的非營利戲院,一年365天全年開放,每年入場數多達25萬,近500座席。其獨特地位自其50年存續可供證明,其間節目與財務穩定成長。作為一家思想的戲院,Film Forum 戲院致力於呈現國際一系列電影,處理多元的社會、政治、歷史與文化現實。不像商業戲院主要「預約」(book)高票房好萊塢電影,Film Forum 戲院的節目是精心選擇,注重個別或在一種類型之中獨特的電影品質、歷史重要性,以及—特別是紀錄片—與當今世界相關。 Film Forum 戲院員工約50人(半數為全職),每年預算規模為6百萬美元,約有79%經費直接用於節目,營運收入約有45%來自募款。 公共資助者包含美國國家藝術基金會(The 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 Arts)、紐約州藝術委員會(The New York State Council for the Arts)以及紐約市A02(NYC Department of Cultural Affairs)等。 私人贊助者包含個人、基金會與企業。此外,其擁有6,500名以上會員,每年貢獻超過50萬美元。因此得以在新興影人、具挑戰性的電影承擔風險。Film Forum 戲院擁有6百萬美元永久性資助(endowment),其中包含福特基金會(Ford Foundation)自2005年起每年贈與125萬美元。 9月26日 第四次退文 電影論壇戲院成立於1970年,已有超過50年歷史,是紐約市唯一的非營利性戲院,致力於呈現多元社會、政治、歷史與文化現實的電影,而非一般商業戲院追求高票房好萊塢電影,特別注重個別或獨特類型的電影品質及歷史重要性,尤其關注與當今社會相關的紀錄片。戲院一年365天全年開放, 4個影廳近500座席,每年入場數達25萬人次,並擁有6,500名以上會員。 電影論壇戲院員工約50人,其中半數為全職。每年預算規模為6百萬美元,營運收入約有45%來自募款,包括來自公部門及私人贊助者。來自公部門的資金包含美國國家藝術基金會(The 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 Arts)、紐約州藝術委員會(The New York State Council for the Arts)以及紐約市A02(NYC Department of Cultural Affairs)等。私人贊助者包含個人、基金會與企業。 事件3:2022年9月21日 2022年9月21日,我上午請假,到學校出席小孩的IEP(個別化教育計畫)個案會議。 下午一進辦公室,遇到張惠君主任,張惠君主任用很不友善的表情,責問:「我都不知道妳在做什麼!」 我頓時感到語塞,同在一個辦公室上班,每個星期例會報告工作進度,9月4日至9月27日這段時間為了「新浪潮:1980年代臺灣電影再發現」的計畫書更是來來回回一再修改,經常到張惠君主任的辦公室挨罵,何以「不知道我在做什麼?」 張惠君主任顯然就是針對我,無論我做什麼。 當天下午3:52我電郵給張惠君主任,報告我在做什麼: 稍早垂詢事項,敬覆如下: 週一: (1)上午:流動人生修正計畫報部作業 (2)下午:多倫多亞洲影展細部計畫(翻譯proposal、和Kyra溝通經費表的表達方式,請她回傳修正版本) 同時間處理以下事項: (3)紐約亞影付款,Samuel怕支票寄丟,希望親自來拿支票,約取件時間。 (4)流動人生海報初稿寄送5所學校、吳郁瑩、陳又津、謝副教授,接收、彙整轉發各校修正意見,回覆各校海報印刷時程、格式等各式詢問,總計回覆14封電郵。 (5)國影中心提供臺灣新電影回顧展節目手冊,希望轉發給Film Forum策展人和HFA館長,已協助轉發,並告知Bruce,這個展片單裡的全都是國影中心已經洽到版權的,他們現在想要播的電影有幾部到現在都沒辦法找到授權人,不妨考慮用這個展的片子遞補。 週二: (1)上午完成多倫多亞洲影展細部計畫 (2)下午完成修正2023年度計畫 同時間處理以下事項: (3)流動人生海報初稿修正,和平面設計確認相關內容,再次寄送5所學校、吳郁瑩、陳又津、謝副教授,接收、彙整轉發各校第二輪修正意見,回覆各校海報印刷時程、如何印製、印製數量等各式詢問,總計回覆16封電郵。 週三: 上午休假 下午:Film Forum細推計畫報部作業、多倫多亞洲影展細推計畫修正 同時間預計處理以下事項: (3)流動人生海報定稿,再次寄送5所學校、吳郁瑩、陳又津、謝副教授確認,彙整統計各校海報需求數量。 本週待辦事項: (1)芝加哥亞洲躍動影展報部公文(來文限活動六週前報部) (2)多倫多亞洲影展細推計畫報部作業(11月9日起跑,報部期限9月9日) (3)流動人生海報定稿印製估價請購 (4)楊德昌《獨立時代》入選紐約亞影中文、英文新聞稿、臉書訊息 (5)多倫多國際影展出國報告 (6)流動人生出差簽辦、行前交通與住宿預定 事件4: 2022年10月2日至11月27日 2022年10月2日A02交流司寄來電郵,《第22屆紐約亞洲影展》核銷會辦秘書處,被指出驗收紀錄監驗人員漏簽章,需補正。 我查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可以擔任監驗的是主(會)計,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駐處雖然有主計單位,但駐處的主計只簽公文會辦,不簽驗收記錄的監驗欄,在這個情況下,紐文中心的採購案應由那個單位於驗收記錄簽名監驗為妥?考量政府採購法規定繁瑣,秘書處(採購科)可能比較清楚,於是我晚上趁著臺北的上班時間,問了採購科的同仁,同仁告知,可以由本中心的其他承辦人簽名監驗。 2022年10月6日週四例會上,我提到自己與A02的秘書處(採購科)聯繫,洽詢採購相關程序問題,張惠君主任很不高興,說我不應該逕自洽詢秘書處(採購科),指謫我「想得不夠多」。 我不明白,為什麼我不能請教A02秘書處(採購科)有關採購規定的問題,我在A02服務數年來,從未有主管禁止承辦人向A02秘書處(採購科)詢問有關採購規定,A02其他同仁遇到採購法相關問題也會向該處請教,為什麼張惠君主任只針對我? 第26屆多倫多亞洲影展(Toronto Reel Asian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疫情後首度回歸實體辦展,於11月9-20日舉辦,導演陳駿霖最新浪漫喜劇作品《初戀慢半拍》(Mama Boy),11月12日,在多倫多TIFF Bell Lightbox電影院上映。主辦單位特別邀請陳導演以預錄影片方式與觀眾互動。 同時間,紐文中心正在研擬2023年度計畫,為了規劃下一年度的多倫多亞洲影展辦理方式,我想到一些方向,但不確定是否符合A02交流司訂定的2023年政策方向,我於11月5日寫電郵向交流司承辦人洽詢。據我觀察,影展主辦單位真正的核心業務是人才培育,和加拿大影視工會等產業機構,合作辦理影製作工作坊、研習營、辦理短片競賽等,也許可以規劃2023年合辦影展加入這個部分,但是不知道這方向是否符合2023年交流司的政策方向?承辦人回覆說,經與科長討論,本部已有人才培育相關計畫,建議不納入這個部分。 11月10日紐文週會,我在會議上說明,2023年度的多倫多亞洲影展辦理方式是否可以納入人才培育,A02交流司建議不要納入。 張惠君主任很不高興,說我不應該逕自寫電郵給A02交流司洽詢業務,任何要寄給A02業務單位的電郵,都必須先經過她的審核。 我不明白,為什麼我不能請教A02文化交流司詢問有關年度計畫走向的問題,每年各外館的年度計畫都是由文化交流司主責,A02其他外館同仁遇到相關問題也會向部內請教,為什麼張惠君主任只針對我?(2023年11月16日年度計畫緊急會議錄音【逐字稿如原證11】,紐約亞洲影展未來合作方向,此乃政策問題,非原告權責,可證明張惠君要求原告報告該方向,顯非合理之要求) 自從2021年9月報到至今,張惠君主任屢屢在業務上針對我提出各種指責、攻訐,我憂鬱症病情未見好轉,每日進了辦公室只有害怕,不知道什麼時候又要被點名批判,因為害怕,我把自己關在辦公室裡,盡量不出去和張惠君主任見面,以免又被討厭。既然緣薄,與其繼續相互折磨,不如離開,換一個能令長官滿意的部屬,讓長官能快樂的發光發熱。 11月27日,我回信給A02交流司劉月琴科長,說我想轉調其他地方,劉月琴科長於當晚來電,關切我的健康狀況,並告知當時有缺的只有駐英國代表處文化組,考量小孩就學銜接不易,未申請轉調。 事件5: 2023年1月2日至1月5日 紐文中心與Metrograph合作辦理「臺北故事」影展,自2022年12月23日起放映侯孝賢《千禧曼波》《尼羅河女兒》等9部臺灣電影,Metrograph戲院來信告知,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於紐約時間1月2日代轉楊德昌導演《獨立時代》權利持有人彭鎧立女士通知,取消本片放映。 Metrograph來信表示,前於2022年10月10日取得彭女士同意授權播映,以每場次500美金放映2場次,館方也已經將本片納入節目宣傳,並於文宣揭露本片來源為彭女士與影視聽中心,門票也幾近售罄。本片排定1月6日與8日放映,權利人在1月2日臨時通知取消授權,Metrograph無法在如此短促的時間內處理取消放映事宜,此事不僅造成Metrograph財務損失、折損Metrograph商譽,也影響本中心未來與Metrograph的合作。 據Metrograph來信轉述彭女士取消授權的原因,是因為本片在美國有其他計畫。 我於2023年1月4日寫電郵給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請他們幫忙聯繫彭女士,瞭解本片美國發行權利狀態,如係因為已授權其他美國代理商而取消,是否方便提供該代理商聯絡窗口,以俾洽詢授權事宜。 2023年1月5日紐文中心例行週會時,張惠君主任責問我Metrograph《獨立時代》取消放映的事如何解決?我說已順利依時程放映,影視聽中心當天緊急處置,並通知Metrograph可以放映。未料張惠君主任當眾痛罵我「搞不清楚狀況」,未能說明影視聽中心究竟有無過失,如何、為何解決此事。 我人在紐約,且非當事人(授權人是彭女士,用來放映的加密檔案是國影中心出借),要如何得知內情?此事何以是我的過錯?我寫信拜託影視聽中心的長官幫忙,讓影展不開天窗,為什麼還要因此被罵?我到底做錯了什麼要被痛罵?(2023年1月4日辦公室對話錄音【逐字稿如原證12】,可證明張惠君持續以負面言語,莫名指責原告;另附2023年1月3日至6日間相關人員之墊子郵件記錄【原證13】,足以證明原告相關處置程序並無問題,仍遭張惠君莫名指責) 由於一而再、再而三的遭受張惠君主任針對性的攻訐,我的憂鬱症狀加劇,此時體重從剛報到的55公斤,暴增至近100公斤。同仁私下耳語,說我胖成這樣,一看就知道精神有問題。 事件6: 2023年3月14日 駐紐約臺北文化中心與紐約經典電影資料館(Anthology Film Archive)合辦「臺灣0000-0000年原住民族紀錄片影展」(Indigenous with a Capital 'I': Taiwan Indigenous Documentaries from 1994 to 2000),自2023年3月10日至14日播映臺灣第一批由原住民導演拍攝的原住民族紀錄片,臺灣資深紀錄片工作者馬躍‧比吼(Mayaw Biho)以及臺灣國際紀錄片影展策展人鍾佩樺來美出席映後座談。 馬躍‧比吼與鍾佩樺兩人3月13日自紐約搭機返台,但因為沒有辦理加拿大入境登記,無法登機,向本處求助。隔日3月14日上午9:26,張惠君主任發電郵給我,要求我說明前一晚處理情形,並說「等下開會時一起討論」。 隨後,張惠君主任、我、金康嵐、張簡姍於會議室集合,張惠君主任要求我報告前一夜處理情形: 下午4:00送機:我與馬躍‧比吼、鍾佩樺自駐處出發,5:30時許抵達機場。 下午5:40收到鍾佩樺Whatsapp訊息:我們被JetBlue拒絕登機,他們說我們要有加大簽證才能上他們的航班。 我立即回電:告知之前去加拿大出差時,也遇到類似情形。鍾佩樺問:加拿大為免簽證國家,而且只是過境,為何還需要申請簽證?因無法回答此一問題,手邊也沒有領務個人電話,因此提供領務急難救助專線,並告知可請值班接電話的同仁幫忙問領務組。 我提供加拿大eTA線上申請網址,以及出入境管理局ArriveCAN App 下午6:34 收到鍾佩樺Whatsapp訊息:上面的發照國沒有TWN....卡住 我立即回電:告知之前去加拿大出差時,也遇到類似情形,迫於登機在即,國籍選China。 下午6:57 -7:06收到鍾佩樺Whatsapp訊息:我們可能要找其他班機資訊,這班應該一定搭不上......因為長榮的電話也不通,我們先到長榮在JFK的櫃臺詢問還怎麼處理。 這段時間,我同時在處理當天上午新聞稿發布事宜,照片轉檔、寫圖說,寄發email給媒體記者。 晚間10:47因沒收到後續訊息,不知道有沒有順利解決,傳訊息給鍾佩樺問他們是否需要幫助。鍾佩樺回訊息說正在處理中。 會議中張惠君主任表情憤怒,一再用質疑、壓迫的口氣,責怪我為什麼沒有幫馬躍‧比吼與鍾佩樺辦加拿大入境登記,我回答說,我不知道他們不知道要辦加拿大入境登記,鍾佩樺代表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參與過其他國際影展,理應知道相關規定。張惠君主任堅持過錯在我,現場氣氛像是張惠君主任帶著辦公室所有人一起質疑我、壓迫我,我很害怕,我前一天晚上收到的訊息就是那些,中間發生什麼我並不清楚,我只知道此刻張惠君主任對我非常不滿,認為昨晚發生的一切都是我的過錯,隨時想要對我不利,但我不知道自己做錯了什麼,最後,我只能回答:我真的不知道為什麼這是我責任。張惠君主任還是很生氣,而且是針對我。 (2023年3月14日會議錄音【逐字稿如原證14】,可證張惠君於本事件未就會議事項討論,刻意針對並指責原告;另以2021年11月19日辦公室對話紀錄【逐字稿如原證15】可以證明當時原告輔到職,係張惠君告知相關處理流程,原告始能作業,對照前述2023年3月之會議經過,顯係遭張惠君惡意針對、指責) (另附上2023年3月16日週會錄音(逐字稿如原證16)及2023年3月24日週會錄音(逐字稿如原證17),張惠君對於其他與會者,均使用「我們」、「好」、「可以啊」、「對」等正面、積極語詞,反之,張惠君對原告均使用「你」、「不用」、「可是」、「你知道嗎?」等負面、消極或懷疑等語詞,可證原告明顯遭張惠君刻意針對。) 事件7: 2024年5月1日 我與駐多倫多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吳秋月副組長,在2024年4月間因辦理「臺灣導演吳璠作品《XIXI》加拿大Hot Docs國際紀錄片影展參展計畫」結緣,在閒聊時吳秋月副組長提到,有認識多倫多國際影展(Toronto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的相關窗口,且對方想辦楊德昌電影回顧展,問我有沒有興趣主動聯繫。 多倫多國際影展是北美最大規模影展,對推廣臺灣電影業務有幫助,因此我向吳秋月副組長索取聯繫方式,寫電郵向對方自我介紹,告知本中心可以向臺灣A02爭取經費合辦影展,並獲得對方回應樂意合作,期待洽談後續細節。 2024年5月2日本中心例行週會,我向張惠君主任報告有機會與多倫多國際影展合作,並請示是否推進。我怎麼也想不到,張惠君主任對這件事情的反應,竟然會是質疑我從何處獲得影展聯繫窗口,並要求我提示通聯電郵,以茲證明。 我在會議上報告,本案是駐多倫多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吳秋月副組長介紹給我的,是我主動聯繫對方,影展方並沒有主動聯繫我。所謂的案由,是吳秋月副組長與我私下閒聊的內容,並不適合公開,遑論做為證據。 不知為何,我的回答令張惠君主任不愉快,逼問我是怎麼談到這個案子的,吳秋月副組長又是何時、如何取得與多倫多國際影展的聯繫,要我提示通聯記錄佐證。 我不知道為什麼開發一個新的合作對象,會招致張惠君主任對我如此逼問,暨不知所措,又感到害怕,不知道自己究竟又做錯了什麼。 事件8: 2024年5月23日至6月20日 2024年5月23日A02來函,中心張主任惠君與我為113年返國述職人員,本次返國述職行程安排於6月24日至7月5日共12日。這是我到任三年來第一次有機會回家鄉。 自此之後,每週四紐文中心的例行週會上,主任都會指示,我必須把所有事情做完才可以返國。 張惠君主任要求我必須在這一個月內做完以下這些工作,否則就不可以返國: 一、2024翠貝卡影展沈浸式單元(臺灣新銳藝術家謝文毅與製作人洪珷共同創作的兩部作品《The Great Filter》與《Invisible Them》,入選2024翠貝卡影展沈浸式單元,兩部作品於 6 月 6 日至6月 17 日在紐約全新沈浸式場館 Mercer Labs 展出) • 中文新聞稿貼官網•新聞稿傳給記者•買入場券給中央社記者 • 展場照片•餐敘交際單•餐敘核銷 二、多倫多國際影展「楊德昌的臺北故事」專題回顧展 •核定函通知TIFF•請TIFF邀請駐多倫多辦事處處長出席 • 採購簽•議價簽約•7月電子報英文稿•中文新聞稿 • FB宣傳 三、第23屆紐約亞洲影展臺灣明星計畫 • 計畫書報部•採購簽•議價簽約•第一期付款(70%) • FB宣傳(等官方公佈片單)•確認導演與演員抵達時間(安排記者會時間)•公關票(《還錢》、《愛的噩夢》各20張,其餘各10張) 四、Metrograph_「大膽運鏡:李屏賓的電影」影展 •核定函通知Metrograph•採購簽•議價簽約•第一期付款(70%)•確認影展時程 五、《春行》紐約「新電影新導演影展」參展計畫 •撰寫成果報告•成果報告報部 六、臺灣導演吳璠作品《XIXI》加拿大Hot Docs國際紀錄片影展參展計畫 •催影展交付Invoice•付款核銷•撰寫成果報告•成果報告報部 七、哈佛大學電影資料館《變遷年代記事:楊德昌電影回顧展》 •驗收付款•撰寫成果報告•成果報告報部 因這兩年多來張惠君主任對我多次發脾氣,我很害怕,如果我沒把這些事情做完,一切又會變成都是我的過錯,不只是不能回臺灣,就算回到紐文,張惠君主任又會因為我沒把這些事情做完,隨時想要對我不利。我只好盡全力趕工,6月20日晚上(6月21日凌晨1:00)的班機,照理晚上10:00之前要到機場,晚間9:00之前我必須從家裡出發。但是我這段時間忙到連整理行李的時間都沒有,直到出發當日晚間7:00,我還在辦公室趕工,但我實在是做不完,越是著急,越是害怕,接下來有兩個星期要面對張惠君主任,不知道她又會對我哪一件事情沒做完發脾氣,幫忙送機的雇員魏錫麟,從5:00在辦公室等我,一直等到晚上9:00,我實在是做不完,但此時必須出發了,最後連行李都來不及收,隨便抓幾件衣服、藥也沒帶就上了飛機,導致返國述職期間因藥物中斷身體不適,7月2日身心症狀加劇,傳訊息給交流司盧育嫻,請假半日休息。 事件9: 2024年7月9日至11日 返國述職行程結束,返回紐約之後,張惠君主任7月9日上午11時召開會議,確認所有同仁的工作進度。 我報告《多倫多國際影展「楊德昌的臺北故事」專題回顧展》於返國述職期間完成契約合意管轄簽辦、並於活動開始前完成議價。 張惠君主任臉色一沉,尚未開口,我已知道她又要修理我。果然,這天挨罵的理由是:《多倫多國際影展「楊德昌的臺北故事」專題回顧展》線上議價電郵,為何我要寄副本給幫忙牽線介紹影展窗口、也將會代紐文訪視計畫執行的駐多倫多辦事處吳秋月副組長。 我擁有政府採購法進階證照,承辦採購的經驗豐富,在我承辦的採購案裡,無論是勞務、財物、甚至是工程採購,皆未曾遇到議價會議協辦業務單位不得列席的情形,因為被罵得莫名其妙,我查閱相關規定,找來找去,找不到有哪一條規定說禁止讓協辦業務單位列席。 遭遇三年職場霸凌,此時的我已處於習得性無助(Learned helplessness)的狀態,對張惠君主任這個主管失望透頂,放棄任何努力。 7月11日上午10:13張惠君主任在紐文工作群組宣布,請所有同仁稍後於10:30到會議室集合。 我、張簡姍秘書、盧筱萱秘書、林逸才雇員、魏錫麟雇員於會議室集合,卻不知為何要開會。張惠君主任當場責問我,既然住在曼哈頓,返國述職6月20日搭機,為何不自己叫計程車?為什麼要用公務車接送? 我滿腹疑問,不知道如此荒謬的質疑,從何而來。出發之前,6月13日紐文週會時,張惠君主任明明已指示,返國述職是公務行程,由林逸才雇員送主任搭機,魏錫麟雇員送我搭機。如今為何質疑我不應該搭乘公務車? 我沉默。經歷三年職場霸凌,如今面對這種不理性的指控,以及喜怒無常,我已經不感到意外,無論理由如何,張惠君主任反正就是要針對我,何必辯解。 會後私下詢問魏錫麟雇員才知道,6月20日當天因為我在辦公室加班到晚上9:00才搭公務車趕回家收拾行李,接著立即趕到機場,加上回程時間,導致魏錫麟雇員當天的加班費支出,遠超過搭乘計程車的車資,因此招致駐處長官要求檢討,而我則被張惠君主任當作出氣包。 我每日把自己關在辦公室裡,儘量避免和張惠君主任見面,也不和同事來往,以免招惹是非,但沒有用,我就是會被當成箭靶,無處可逃。 事件10: 2024年7月9日至9月13日 本中心洽邀紐約資深電影策展人保羅・卡茲(PaulKazee)2024年金馬獎期間訪台。 張惠君主任於7月2日下午12:19以電郵洽詢本案進度,我於7月9日下午3:54回信報告:本案上星期在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林木材處長、國際合作組黃柏鈞專員討論,影視聽中心初步同意協助落地接待與行程安排,接下來會調修我上次報部的行程,電郵寄給影視聽中心國際合作組黃柏鈞專員,再依影視聽中心建議調修,並與PaulKazee確認訪臺日期後報部。 7月9日至8月29日間,我將初擬的行程寄給影視聽中心國際合作組黃柏鈞專員,請示是否有需要調整的地方,國際合作組吳宸儀組長與推廣合作處莊千慧處長皆主動回信,表示樂意合作接待事宜。 8月29日上午10:00紐文週會,我報告本案已獲影視聽中心同意協助接待,將進行報部事宜。未料張惠君主任聞訊臉色大變,質疑我如何取得影視聽中心同意,要求我出示通聯紀錄,並要求我出具影視聽中心白紙黑字承諾作為依據。 任何有公務機關經驗的都知道,在還沒有完成簽核之前,個人如何可能代表機關承諾?即便我有影視聽中心主管電郵正面答覆,也不能在此刻以其為佐證,陷對方於不義。張惠君主任位高12職等,不可能不知道這個道理。在行程尚未報部,影視聽中心尚無簽辦依據的情況下,此時要我出具影視聽中心的書面承諾,形同故意刁難。 保羅・卡茲預定11月20日出發,需盡快報部核定,俾憑訪賓預定機票、洽排行程,為利業務順遂,我於會後將推廣合作處莊千慧處長電郵轉寄給張惠君主任,處長於電郵中表示樂意合作本案,但未就落地接待一事具體承諾,張惠君主任感到不滿,彷彿我是騙子。 9月12日上午10:00紐文週會,張惠君主任再度要求我出具通聯紀錄,證明影視聽中心承諾協助接待,甚至要我把A02和影視聽中心核銷的細節、租車洽排等,皆於此刻一併處理。我不明白,此時行程、經費概算尚且未知,何以必須由紐文中心處理核銷事宜?隔日9月13日上午10:44,我電郵交流司孫立群科長請示,孫立群科長回信表示,核銷一事可以等行程報部之後再由交流司與影視聽中心協調辦理。此外,為了證明我不是騙子,孫立群科長電郵影視聽中心,確認本案合作並協助接待,並副知張惠君主任。 我認真上班,積極任事,處處顧全,卻被當成雞鳴狗盜之輩,誰能告訴我為什麼? 事件11: 2024年10月22日 2024年6月24日接獲張簡姍秘書來信,告知紐文近期要加入TECO新的Verizon電信方案,需要調查公務手機資訊,要提供公務手機SIM卡的IMEI number。 由於個人需求,需申辦手機門號,考量如申請新門號,業務對口聯繫不易,故決定自費購入現用門號。 接獲電郵當日為返國述職期間,至7月初返美之後,當面向本中心雇員林逸才洽詢申辦新門號以及本處門號轉換系統事,林逸才雇員告知,TECO新的Verizon電信方案轉換業務由本處雇員吳啟邦主責,相關事項需逕洽吳啟邦雇員。 吳啟邦雇員公務繁忙,至到9月3日上午10:00許,協助辦理門號轉為自費,當天我將門號轉到資費較低的AT&T系統,並告知吳啟邦雇員,已完成轉換手續。 10月22日,接獲張惠君主任來電,林逸才雇員於結報電話費時,發現少了一個門號,向吳啟邦雇員查詢,一言不合,爆發激烈爭吵。張惠君主任以憤怒的口氣責罵我不應該把門號轉為自費,害得兩位雇員吵架。 隨後,我在辦公室外走廊被張惠君主任叫住,要求和林逸才雇員當場對質。張惠君主任再次質疑我未事先告知,林逸才雇員堅稱我沒和他說要轉門號,指責我沒向他報告。 我回答:我有說,林逸才雇員請我去找吳啟邦雇員處理此事,所以我才會去找吳啟邦雇員。如今林逸才雇員堅稱不知情,也許是因為事隔多月? 張惠君主任則說,.門號是公務使用,業務對口都記得這個號碼,不應該轉出變成自費。 我回答:周彥璋、金康嵐離職,手機門號皆直接被註銷,不是嗎? 張惠君主任說,周彥璋和金康嵐離職的時候,因為不知道什麼時候有人來,所以註銷,但我用的這個門號應該要交接。 張惠君主任又說,這件事我應該要向她報告,而不是向林逸才雇員報告。 我頓時沉默不語,腦中不斷在思考: 第一,周彥璋、金康嵐離職,張惠君主任立即要求註銷門號,從未顧慮業務對口聯繫事,何以我使用的門號變得特別金貴,同樣都是門號,同樣都有業務聯繫,標準何在? 第二,外派人員前後任期不重疊,本無實體交接,為何唯獨要求我必須和繼任者交接實物?我如何可能做到? 第三,門號管理是林逸才雇員的業務,何以他承辦的事項,卻要我向張惠君主任報告? 第四,林逸才雇員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我事先未告知,我也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我有告知,同樣都是一個說法,為何張惠君主任偏要認定我是「不告而取」? 當晚,我夜不成眠,我自掏腰包繳電話費,卻被當成小偷,三年來,我處處隱忍,不曾對張惠君主任惡言相向,業務盡心盡力,卻換來被當成盜賊的待遇,侮辱我的人格、名譽、尊嚴,我再也無法容忍。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