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原智字第1號原 告 張羽萱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被 告 賴沛錚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倪子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4年度智附民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專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人格權爭議之侵權爭議事件,為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及第4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條第3款規定在案。再依司法院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4款規定,所頒布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事件,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另參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1條立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程序審理,除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所定合意管轄或擬制合意管轄之情形外,普通法院就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應將之裁定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之所謂「管轄法院」,係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至第20條所定就該受移送之民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法院而言。非專指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或同法第511條第1項規定之「該法院民事庭」。
二、經查:㈠原告起訴主張略為:原告前於民國113年9月23日下午12時36
分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擅自改作Vtuber角色「Lily/哩哩」(下稱系爭著作),創作「哩哩&伊里喇激飯友」之圖片(下稱系爭改作圖片)傳輸至Discord社群,供特定多數人上網瀏覽,致諸多網友盜用系爭改作圖片,侵害系爭著作,爰起訴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4,000,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之利息。
㈡依原告上開主張,乃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定
智慧財產權益所生民事訴訟事件,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