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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勞補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41號原 告 張承中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永邑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0,85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4,987元【計算式:7,480×2/3=4,98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並扣除前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93元【計算式:7,480-4,987-500=1,99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