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56號原 告 周○○訴訟代理人 林承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