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75號聲 請 人 林家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馮麗香即私立文政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調解。查聲請人請求金錢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0,2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另聲請人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依前開規定,免徵聲請費。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