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8號原 告 于建華上列原告與被告佳能彈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9,228元(參原告於民國115年3月18日所遞之民事起訴狀第二次修正),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593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原告尚應補繳5,531元【計算式:16,593×1/3=5,531】。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