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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勞補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9號原 告 姜治年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楊詠誼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心平即珠珠商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萬6,22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0,516元。惟原告請求薪資27萬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2,473元【計算式:3,710×2/3=2,473,元以下四捨五入】;至原告其餘請求部分,則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準此,本件共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043元【計算式:30,516-2,473=28,04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心喬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