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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勞補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02號原 告 蘇宥心

陳思妤陳怡穎曾茹萍賴以恩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益海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及資遣費之金額分別如附表【A欄】所示,原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B欄】所示,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後,各自應繳納之裁判費如附表【C欄】所示。又原告併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如附表【D欄】所示。準此,本件原告各自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如【E欄】所示。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各自補繳如附表【E欄】所示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顥儒附表:

編號 原告 因財產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A欄】 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B欄】 暫免徵收裁判費2/3後應繳納之裁判費【C欄】 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D欄】 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E欄】 1 蘇宥心 116,921元 1,760元 587元 4,500元 5,087元 2 陳思妤 113,625元 1,760元 587元 4,500元 5,087元 3 陳怡穎 116,250元 1,760元 587元 4,500元 5,087元 4 曾茹萍 81,828元 1,500元 500元 4,500元 5,000元 5 賴以恩 79,709元 1,500元 500元 4,500元 5,000元 備註:【E欄】=【C欄】+【D欄】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