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08號原 告 翁佩君訴訟代理人 何佳宜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婉熒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7,271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77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923元【計算式:11,770×1/3=3,923,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