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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勞補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27號原 告 李浩哲

吳怡潁上列原告與被告佳佳香鍋貼專賣店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至3項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A欄所示之金額,原應徵收如附表B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分別應繳納如附表C欄所示之裁判費;另訴之聲明第4項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均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準此,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各自如附表D欄所示。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各自應繳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丁柔方附表(新臺幣,元):

原告 訴之聲明第1至3項之訴訟標的金額(A欄) 原應繳納裁判費(B欄) 暫免徵收2/3後應繳納裁判費(C欄) 加計訴之聲明第4項之裁判費(D欄) 資遣費 預告工資 年終獎金 特休未休工資 加班費 提繳勞工退休金 合計 李浩哲 274,800 45,800 351,644 250,373 350,000 1,272,617 16,476 5,492 9,992 吳怡潁 149,041 45,800 351,644 119,080 439,394 28,188 1,133,147 14,838 4,946 9,446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