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28號原 告 李彥麟上列原告與被告元榮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薪資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0,48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萬6,18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5,39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