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勞補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20號原 告 魏仲慶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德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2,3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623元。

又被告法定代理人已於起訴前死亡,且無其他董事、監察人可代行使權利義務,其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

二、原告起訴有前述不合法定程式之情形,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温凱晴附件:

一、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23元。

二、補正被告德德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需選任特別代理人,請一併提供適當人選姓名及地址。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