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31號原 告 瑪諾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昆賢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科坊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9,8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