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44號原 告 交通部法定代理人 陳世凱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美嬌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0,6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扣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8,67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