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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勞補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46號原 告 陳冠銘

蘇美瑄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吳煥陽律師徐盈竹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星辰生命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10萬0,845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9,468元。惟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即原告之被繼承人陳政廷生前之加班費)8萬5,016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000元【計算式:1,500×2/3=1,000】;至原告其餘請求部分,則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準此,本件共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8,468元【計算式:119,468-1,000=118,468】。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丁柔方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