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48號原 告 游竣翔訴訟代理人 張逸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臺灣全民足球協會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4,24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
惟原告請求積欠工資50萬元、補提繳勞工退休金2萬4,288元(合計52萬4,288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4,727元【計算式:7,090×2/3=4,727,元以下四捨五入】;其餘請求部分則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準此,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93元【計算式:7,220-4,727=2,49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