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勞補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50號聲 請 人 葉一龍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裕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調解。查聲請人聲請調解之聲明第2至4項之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0萬9,2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又聲明第1項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依前開規定,免徵聲請費。準此,本件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心喬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