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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勞補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68號原 告 簡鉅展上列原告與被告旭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5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