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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勞補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62號原 告 黃慧萍上列原告與被告古慧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6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含附屬文件)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