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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勞補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7號原 告 王詮仁上列原告與被告泰隆新境管理委員會間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