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70號原 告 李文琳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互動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解雇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民國115年5月30日民事再補正狀所載原告訴之聲明第2至6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99萬0,948元(因訴之聲明第2至4項及第6項之計算方式,均係以解僱後2年期間計算,請求如未解僱應取得之金額,堪認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解僱違法,與金錢請求之訴訟目的一致,不併算其價額),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惟原告請求工資132萬元、加班費12萬元、年終獎金10萬4,000元、勞工退休金7萬9,776元、3,852元(合計162萬7,628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571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萬3,714元【計算式:20,571×2/3=13,714】;其餘金錢請求部分,則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準此,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186元【計算式:24,900-13,714=11,186】。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