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71號原 告 黃慧萍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琪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0,75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含附屬文件)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心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