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8號原 告 林晏羚被 告 林芳妘即鑠太團購商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其所簽切結書(下稱系爭切結書)無效,並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11萬1,664元(含原告依系爭切結書退還被告之薪資10萬6,664元及被告積欠之薪資5,000元)。
就確認之訴部分,系爭切結書記載原告願歸還4個月薪資13萬0,917元及賠償1萬9,083元,共計15萬元,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5萬元;就給付之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1萬1,664元。又上開2項聲明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即確認之訴之價額定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