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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勞補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81號原 告 闕志明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協侑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8萬1,7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萬3,212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