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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勞補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補字第9號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法定代理人 鄭昇源上列原告與被告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5,9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6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