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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勞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訴字第20號原 告 許惠娟被 告 美商福爾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洛馬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及資遣費,核屬勞動事件。惟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及原告之勞務提供地均在新北市汐止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為憑(見本院卷第71、73、81、83頁),均非屬本院轄區,揆之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