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訴字第33號原 告 王水龍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朝凱間請求公開道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計算式:4,500-1,500=3,00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心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