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勞訴字第49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美食映象整合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宜芳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普若琦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邢彥峋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2,6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