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國字第16號原 告 陳玟斌訴訟代理人 陳慎涵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查被告係行政機關,本身並無訴訟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其為訴訟行為。原告起訴狀漏列被告法定代理人,顯有違誤,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之記載(原告可自行以被告公開網站查詢其首長姓名,以利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