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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建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建字第51號原 告 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柱雄訴訟代理人 周雅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崇文律師(即被繼承人蘇惠芬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346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28,3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