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建字第6號原 告 悅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靖綸上列原告與被告意誠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0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