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智字第5號原 告 宏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穎訴訟代理人 辜得權律師

賴昱豪呂旻陞被 告 德屹科技創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佳卉被 告 大學問菁英國際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所明定。次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第二審民事事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又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包括智慧財產權讓與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此觀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下稱審理細則)第3條第2款規定甚明。另參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1條立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程序審理,除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所定合意管轄或擬制合意管轄之情形外,普通法院就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應將之裁定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二、經查:㈠原告起訴主張略為:原告與被告德屹科技創意有限公司(下

稱德屹公司 )於民國112年10月6日簽訂Azure服務合約(下稱系爭合約),惟原告提供雲端服務予德屹公司後,德屹公司竟未依約清償價款,幾經催告德屹公司仍不給付,原告爰向德屹公司請核發支付命令,並提起給付雲端服務使用費之訴訟,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促字第11796號支付命令准許,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5年度訴字第662號判決德屹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31,392元,並皆已確定。嗣原告持止開支付命令向德屹公司聲請強制執行,仍未獲完全清償,詎料,原告於115年6月間始發現德屹公司在前開訴訟程序進行中,將其經營之「大學問」綱站(https://www.unews.com.tw/,下稱系爭網站)之經營權及相關營運資源移轉由被告大學問菁英國際教育有限公司(下稱大學問公司)承接,系爭網站服務條款所載之經營主體,亦已由德屹公司變更為大學問公司,且網站之名稱、綱址、服務內容及營運模式均未因經營主體變更而中斷或改變,大學問公司並持續使用系爭網站原有之網域、程式、資料庫、商標、著作、會員資料及其他營運資源(下合稱系爭營運資產),足認德屹公司確已將系爭網站及系爭營運資產交由大學問公司承接。又原告持執行名義對德屹公司聲請強制執行後,仍未獲完全清償,足認德屹公司已無足額責任財產可供清償。德屹公司於此情形下,將具有財產價值之系爭網站及系爭營運資產移轉予大學問公司,使其脫離德屹公司之責任財產範圍,已妨礙原告債權之實現。是爰依民法第244條第l項、第2項及第4項,請求撤銷前述被告間之債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並回復原狀,聲明請求:㈠德屹公司、大學問公司間就德屹公司所有之系爭網站所有權、著作權及商標權轉讓予大學問公司之債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大學問公司應將關於系爭網站之所有權、著作權及商標權,返還予德屹公司。㈡依原告起訴要旨,可知本案爭訟係為系爭網站之所有權、著

作權及商標權讓與行為是否得撤銷,核屬審理細則第3條第2款所稱智慧財產權讓與爭議事件,堪認本件係屬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甚為明確。揆諸首揭規定,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日期:202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