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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4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405號原 告 寶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應偉被 告 長揚智慧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忠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26萬8,49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萬8,2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美紅附表(單位:新臺幣):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800萬元 1 利息 800萬元 114年10月31日 115年 7月2日 (245/365) 5% 26萬8,493.15元 小計 26萬8,493.15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826萬8,493元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