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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4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407號原 告 黃文村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釔煾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711,712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11,7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