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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42號原 告 盧阿平被 告 盧嬿茹

盧嬿鈞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黃雅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盧嬿茹、盧嬿鈞應將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再將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總和定之,則各該土地公告現值和面積及權利範圍與建物面積和權利範圍及於起訴相近時間鄰近房地之交易價格詳如附表所示,並有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I-Land新北不動產愛連網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為證,則各該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的總合應為3,890萬7,38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90萬7,3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萬2,9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美紅附表:新臺幣(下同)編號 土地標示 面積(㎡) 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備註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9,026.49 0000000分之240 92,380元 421,840元 2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46.73 0000000分之240 92,100元 1,033元 3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6.43 0000000分之240 92,100元 142元 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2,980.42 100000分之609 本筆土地價額應併入編號12之建物併同計算 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35.05 2分之1 3,800元 66,595元 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315.28 2分之1 3,800元 599,032元 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019.27 2分之1 5,200元 2,650,102元 8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582.20 2分之1 5,200元 1,513,720元 9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246.63 2分之1 4,724元 582,540元 1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3.11 2分之1 5,200元 8,086元 建物標示 11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 (門牌:新莊區福營路326號地下一層停車位) 16183.71 610分之1 1,630,000元 於起訴相近時間同樣地址的交易價格 12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 (門牌:新莊區丹鳳路77巷1號11樓之2) 共有部分: 丹鳳段6511建號 丹鳳段6512建號 丹鳳段6514建號(含停車位地下2層138) 層次面積88.69 陽台面積7.12 雨遮面積12.70 共有部分: 丹鳳段6511建號3,583.71 丹鳳段6512建號2,344.14 丹鳳段6514建號4,969.88 權利範圍: 1分之1 共有部分: 丹鳳段6511建號: 100000分之608 丹鳳段6512建號: 100000分之1216 丹鳳段6514建號: 276分之2 (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二層138) 31,434,292元 於起訴相近時間鄰近房地的交易價格:161,367/㎡;共有部分丹鳳段6511建號面積為21.78㎡、6512建號面積28.50㎡、6514建號面積為36.01㎡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