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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4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421號原 告 楊嗣興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瑞禾、林樹枝、林許寶鳳、李侑展、林妤蓁間請求協同辦理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如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頌棻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⒈ 原告起訴狀所列之被告林許寶鳳(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115年5月20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起訴前死亡,此部分當事人適格即有疑義,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請向本院陳報是否撤回該部分之訴訟,或另有主張者,應併向本院具體陳明。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