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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4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433號原 告 邁斯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國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山水綠庭(第一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查原告起訴狀上所列被告法定代理人係張純瑋;惟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調被告之管理委員會報備資料,得知被告現任主任委員為高雅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自行確認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並具狀更正(如原告認有必要閱卷,應自行聲請並到院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