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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4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439號原 告 林燕君

林貞元林芷瑜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律師

吳瑋富律師被 告 余櫻珍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李承翰律師被 告 呂明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辦理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分割登記,分割方法如附圖2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次查系爭土地之起訴時之公告現值、面積、原告權利範圍如附表所示,此有原告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附卷可佐。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3萬4,539元【計算式:7,888㎡×2,000元/㎡×(持分40295/100000㎡+持分5000/100000㎡+持分5000/100000㎡)=7,934,5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4,3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美紅附表:

編號 土地 面積 公告現值 (新臺幣) 共有人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 ○○○○段000地號土地 7,888㎡ 2,000元/㎡ 林燕君 40295/100000 2 林貞元 5000/100000 3 林芷瑜 5000/100000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
裁判日期:202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