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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4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450號原 告 陳炫如訴訟代理人 楊羽萱律師

李國任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姵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