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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4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454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徐進福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繼志、林錦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5,7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