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487號原 告 林詠婕被 告 謝俊宏
洪佩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4萬7,00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算至其起訴前一日即115年7月13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為99萬8,50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附表:(單位:新臺幣)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94萬7,000元 1 利息 94萬7,000元 114年6月12日 115年7月13日 (1+32/365) 5% 5萬1,501.23元 小計 5萬1,501.23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99萬8,5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