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498號原 告 林玉娟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律師被 告 張蕙鈴
林洺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張蕙鈴應將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2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㈡被告張蕙鈴、林洺全於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於114年2月6日就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㈢被告林洺全應將系爭土地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張蕙鈴所有。觀諸原告上開請求之訴訟標的,雖有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撤銷贈與及贈與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惟原告上開請求皆源自於訴外人林章榮所遺系爭土地,全體繼承人原協議由原告與被告張蕙鈴二人繼承之同一繼承事件,應認訴訟目的及訴訟利益同一,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之價額為據。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716、717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2分之1計算之面積分別為21.97平方公尺、21.48平方公尺,又上開土地民國115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90,000元,是716地號土地價額核定為4,174,300元【計算式:190,000元×21.97㎡=4,174,300元】、717地號土地價額核定為4,081,200元【計算式:190,000元×21.48㎡=4,081,2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5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1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