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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50號原 告 駿碩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蘇本上列原告對被告華南塑膠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8萬9,6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萬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