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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5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513號原 告 蘇章和被 告 邢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7月16日止,本金及利息共計為新臺幣(下同)23,934,30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1,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碧如附表:新臺幣及民國均下同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211萬914元 1 利息 2,211萬914元 113年11月22日 115年7月16日 (1+237/365) 5% 182萬3,393.18元 小計 182萬3,393.18元 合計 2,393萬4,307元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