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54號原 告 洪杏芳訴訟代理人 邱翊森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銓鴻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7萬4,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0,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