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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補字第 15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548號原 告 林○翰兼 法 定代 理 人 賴○霏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賴邵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妍希、洪琇慧、陳巧祺、新北市私立吉尼爾幼兒園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19萬3,679元(計算式:50萬元+30萬元+30萬元+9萬3,679元=119萬3,6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8-28